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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行为有哪些,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一、环境污染行为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行为表现的方式

环境污染根据不同的类型,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以上列举的环境污染行为仅仅是环境污染的一部分,那么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值得大家来学习和深思。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污染行为行为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1、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4、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5、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气体的;

6、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桔梗、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7、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环境污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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