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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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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及其界限: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包括:一般主体,故意违法牟利,违反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且数额较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实施伪造或变造行为并达到数额较大,而非是否实现非法利益。未能完成伪造、变造行为的属于未遂。

法律分析

一、怎么样才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具备下列要件才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哪些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

2、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拓展延伸

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要素及法律后果

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要素包括:首先,必须存在有价证券的变造行为,即伪造、篡改、假冒、冒用、销毁等;其次,该有价证券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后,变造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违法行为。如果以上要素被满足,那么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罪犯可能面临刑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法律后果。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市场信用。

结语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故意追求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且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该罪行将受到刑事处罚和罚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达到非法利益并不影响其既遂成立,未实施完毕的构成未遂。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法律对此持零容忍态度以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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