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需要债权人同意,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生效。
法律分析
一、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务承担有几种类型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债务转让是否需要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债务转让需要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拥有权益,包括债权的收取和债务人的履行责任。因此,债务人在转让债务之前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这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协商达成一致来实现。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导致转让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因此,为确保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并获得其明确的同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结语
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和并存两种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只需通知即可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