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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和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一、缔约过失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原则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二、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包含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等。信赖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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