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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理部发文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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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理部发文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监理部发文审批制度

1、发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图章,对盖章工作应进行专项登记。

如为紧急处理的文件,应在文件首页标注“急件”字样。

2、所有发文应在发文登记表上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文件资料的分类编码、发文文件名称、摘要信息、接收文件的单位的名称、发文日期(强调时效性的文件应注明发文的具体时间)。

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应签名。

3、发文应留有底稿,并附一份文件传阅纸,信息管理人员根据文件签发人指示确定文件责任人和相关传阅人员。

文件传阅过程中,每位传阅人员阅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发文的传阅期限不应超过其处理期限。

重要文件的发文内容应在监理日记中予以记录。

4、项目监理部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发文原件归入相应的资料柜(夹)中,并在目录清单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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