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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财产能否执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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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抵押担保 人的其他财产能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 担保人 抵押 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 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 定金 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 债权人 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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