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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

来源:好走旅游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合格保险公司、不受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要求、不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答复、提出赔偿申请并得到快速处理、在提供证明和资料后得到核定和赔偿。

法律分析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覆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拓展延伸

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核心内容。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选择保险产品、提供真实信息、获得保险保障等。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也有权利获得保险金、享受保险保障。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有一些义务需要履行,如按时缴纳保险费、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遵守合同约定等。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结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中享有一系列权利。投保人有权选择合格的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或附加其他条件。保险公司除非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答复并告知赔偿程序。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在1日内告知所需证明和资料,并在5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最终在10日内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双方应相互尊重并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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