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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