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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认罪认罚书是否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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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应慎重,需确保自愿性和真实性。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效果与之前的供述相当。已签署的具结书可作为有罪供述的证据,但需综合其他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否认罪,判决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审判阶段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知悉性、认知能力、对指控的异议以及基础事实。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会综合考虑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吗?

1、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书,因为从形式上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的,虽然该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之中需要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判无罪吗?

1、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或者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

2、审判阶段,审判长仍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判长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

(1)知悉性审查,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

(3)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自愿意思。

(4)基础事实(或者在案证据)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等的方式来减轻自己最终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司法机关会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来审查认罪认罚书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应慎重,需充分了解其法律效果。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类似供述笔录的效力,但并非无法改变。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仍有可能判决无罪,关键在于证据裁判原则的坚持和审查程序的严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认罪认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结合被告人的正常认知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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