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故处理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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