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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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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有:
1、债务重组损失。它是指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
2、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连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等月末要结转到本年利润;
3、罚款支出。它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或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罚款支出、滞纳金等以及因违法经营而发生的被没收财物损失;
4、捐赠支出。它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5、非常损失。它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如地震等,还包括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
6、计提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它指企业按规定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实质上发生减值时提取的减值准备;
7、固定资产盘亏。它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因实际固定资产实有数低于固定资产账面数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净值损失;
8、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它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取得的价款不足以抵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而发生的处理差额;
9、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不足以抵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后的差额所发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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