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走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诈骗根据什么立法

诈骗根据什么立法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客观:

立法沿革金融凭证诈骗罪:[1]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的罪名,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由没有明文规定到由单行刑法规定再到《刑法》:[2]明确规定的发展过程,1979年刑法,对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并无明文规定,当时对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995年6月30日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第2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决定》虽然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此时并没有形成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4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94条第2款则是完全将《决定》第12条第2款的内容移植过来而形成的,这样以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种具体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且是一种的罪名。因为,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都将之称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