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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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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都有以下基本常识:
1、夫妻双方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2、签订离婚协议书;
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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