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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减免缓规定 法律问题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起诉或上诉时把理由和情况说明一并交立案大庭,由立案庭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关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诉讼费缓、减、免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把理由和情况说明一并交立案大庭,由立案庭进行审查。

第四条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院长审核批准,庭长、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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