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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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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时,应及时到申领区办理封存失业保险金等手续。

具体如下: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一次性申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2、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申请,由区人社局复核。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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