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1、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都进行评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家评估机构短时间内完成有一定的困难;
2、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进行评估,由于评估工作滞后,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度;
3、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需进行复评和专家论证,最后确定评估价格,这要一定的时间,会延长拆迁期限;
4、房屋权利状况不清时,会致使评估工作无法进行;
5、县(市)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少,不能在短时间内满足大量的拆迁评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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