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