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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诋毁商誉案件

经典的诋毁商誉案件相关问答
  • 陈永洲的人物事件

    《新快报》在2013年10月24日的头版再次发表声明,称陈永洲的报道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没有发现他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此前,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指责《新快报》和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已向起诉高辉,要求其停止侵害名誉权。长沙警方表示,陈永洲在...
  • 江西男子发朋友圈诋毁公司商誉,这波操作为何会让他面临处罚?

    这个男子需要面临的惩罚,如果严重的话,这名男子很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不严重的话,这名男子也需要出面道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进一步加强,关于人的隐私和声誉的问题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所以我们在发表言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别人的合法权益,不...
  • 陈永洲的人物事件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表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报社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没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此前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曾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已向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
  • 傅政军有什么案件

    [被告]:4、被告没有实施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商誉诋毁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被告从未发表这样的言论。至于用户是否对两个开心网产生误认,是否将对被告的评价加诸到原告身上,这仅仅是原告主张的使用相同网站名称的后果,并不构成商业诋毁,原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严重错误。 [09...
  • 鸿茅药酒起诉一律师“损害商誉”为何被驳回?

    其后鸿茅药酒起诉程远,要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于3月15日受理该案。鸿茅药酒方面认为,文章标题“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闵行区人民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
  • 蒙牛、伊利和圣元到底是谁诋毁谁啊?

    2、关于诬陷和诽谤“蒙牛操纵圣元性早熟”一事,更是无中生有,集团已经就此事向机关报案,机关也已立案调查,我们将追究制造这一虚假信息的个人、组织的法律责任;这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策划栽赃,利用安勇和博思智奇公司的案件,大肆炒作,一并达到破坏、损害蒙牛及圣元两大竞品企业品牌形象和...
  • 康姿百德坑骗消费者的谣言是从哪里开始的?

    早这就是网民素质较低,很多那弄残的粉丝啊大量发泄情绪。康姿百德公司被对手公司雇佣的网络水军在网上大量的发帖诬陷,大量的负面消息在网上传开,很多顾客听信了网上谣言申请退货,对康姿百德公司造成影响,2010年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散布谣言者进行惩处。这也是全国第一个网络商誉诋毁案!
  • 钱某发朋友圈诋毁公司商誉,判连续3天发致歉声明,这种人是什么心理...

    1、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很多时候我们的行为都会受到监管的,所以我们在网上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2、发生矛盾很正常,在遇到这样的事情之后可以和自己的领导去交谈,或者说找自己的朋友纾解一下内心的忧愁。3、对于诋毁已经咋成损失的,被当事人起诉之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4、注意自己在网上的言论,一些不良...
  • 诋毁商业信誉的立案条件和相关规定

    诋毁商誉犯罪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其案情三大要件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2.在互联网上或其它公共场合公开损毁他人商誉或商品声誉;3.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运营6个月以上严重亏损或破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 诋毁商誉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诋毁商誉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是什么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2、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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